稷山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責任追究辦法
時間:2011-09-14 字體大?。骸尽?span class="Big">大 中 小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受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職責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包括在編人與受你合聘用、借調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原則。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任與權力相統一,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 不執行上級機關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決定和要求;
(二) 不按國家規定編制、公開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上報備案的;
(三) 不按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規定的內容、形成和范圍公開政府信息的;
(四) 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期限公開政府信息或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
(五)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開不準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 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七) 未經審核批準擅自公開政府信息的;
(八) 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 提供政府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收取其他費用的;
(十一) 不受理、不答復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二) 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三) 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
第五條 對行政機關的行政過錯,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不予評優評先處理,并追究行政首長及其他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第六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一)訓誡或書面告誡;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五)責令辭去或建議免去領導職務;
(六)處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適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檢察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政府部門、行為人所在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進行調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申訴、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